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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黑白难分”,是非之争

2018-07-20北京合同律师

  戴某为七十老翁,与杨某同住一村。原本两家和睦相处、相安无事,却因“狗咬人”一事,反目成仇、对簿公堂。戴某以杨某饲养的小白狗将其咬伤为由诉至法院,要求杨某赔偿医药费1200元,近日,射阳法院已将该案圆满审结。
  
  2009年7月份的一个下午,戴老汉走在村间小路上,半道上突然窜出两只小狗,一黑一白,其中的白狗将戴老汉的右腿咬伤,戴老汉立即报警,后经打听得知小白狗是杨家饲养的,便前去杨家讨说法,杨家称:自家小狗从不咬人,而且村里养狗的人家很多,黑白都有,没人看到是黑狗咬伤的还是白狗咬伤的,更没有人证明是自家的狗咬伤的。后经派出所调解,杨家赔偿戴老汉50元现金。现戴老汉诉至法院,要求杨某赔偿医药费1200元。
  
  法院审理后认为: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原告戴某陈述被杨某饲养的小白狗咬伤,但无目击证人。杨某对其饲养的小狗咬过戴某的事实提出异议。经法院向当时出警的派出所收集的证据“接处警登记表”上记录:“报案人戴某称自己被杨家的小白狗咬伤,请派出所前来解决。……后双方自行协商解决,杨家赔偿了戴某50元现金。”双方当事人都在该登记表上签了姓名。虽原告戴某无直接证据证实是被告杨某饲养的小白狗咬伤,但在该“接处警登记表”上有杨家表示接受民警的调解意见,当即赔偿戴某50元的记录。庭审中,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登记表上签章的真实性,可见被告当时已承认是自家的狗咬伤了原告。被告亦无相反的证据证实自家的小狗未咬伤原告。故法院认定戴某的伤害由杨某饲养的小狗造成的,被告的异议不成立,本院不予采信。
  
  一条小狗引来一场官司,一场官司引来两家的结怨。承办法官细心地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,俗话说:“冤家宜解不宜结”,何况“低头不见抬头见”的邻居,在法官“动之以情,晓之以法”的劝说下,双方终于握手言和,被告当庭赔偿原告医药费600元,原告撤回起诉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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